
商标同日申请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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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对申请人来讲,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即及时性、有效性、历史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相关事项由法人亲自负责。商标事务所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随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因为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导致联系困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事务所经多方努力后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等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该公司发现距离通知时限将近,只能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在某服务类别上申请的英文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被认定为同日申请。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2、争取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在此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计算机磁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灯箱、唱片”上同一天申请相同商标,均未提供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程序。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放弃“计算机磁盘”上的申请,保留其他商品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供了协议。本案例中“计算机磁盘”与“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同属0901类似群,为近似商品。因此A、B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各自保留两种近似商品之一是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此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案例二:同处长春的E公司与F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锅炉、暖气片”上的商标申请为同一天申请。而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锅炉”、“暖气片”,并无冲突。因两公司对商标同一天申请相关规定不了解,错失了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时间。E公司主动联系F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但因F公司法人出差在外而无法正式接触。直到协商期限届满前,双方终于见面协商并达成共识,并赶在时限前向商标局送达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庆幸未因误期使协商无效。
3、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在商标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同一天申请,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同日申请抽签当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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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规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自愿注册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决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有侵权的危险。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3、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注册原则是相对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归属于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所有。注册原则即不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某商标获得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即受到法律保护。
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在先申请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申请在先的商标,该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后申请的商标就会被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是同日使用或者是从未使用的,由商标申请人抽签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标法遵守申请在先原则,但是如果是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该商标也是不予核准注册的。
2、自愿注册原则;
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强制性要求注册的,可以注册之后使用,也可以未注册使用,主要还是取决于申请人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受到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是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驰名商标除外。
3、强制注册原则;
虽然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可是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是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现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烟草制品。
4、显著性原则;
申请的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方便消费者识别。本来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方便消费者选择心仪的产品,因此商标必须要有显著性,而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5、禁止抢注原则;
商标法有规定,申请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名气的商标,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了,商品的生产者就会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会被扰乱。
(二)商标注册的要求;
商标注册的条件大概有以下几点:
1、主体条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符合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要求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
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程序条件:符合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申请的程序条件:
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现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种。

商标同日申请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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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在先使用
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将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供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谓的实际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对申请人来讲,提供使用证据环节有几个要点,即及时性、有效性、历史性,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公司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某商标,相关事项由法人亲自负责。商标事务所收到《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后随即联系该公司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事宜。因为该公司法人出差在外导致联系困难,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致使事务所经多方努力后迟迟不能告知相关情况。等恢复联系并沟通情况后,该公司发现距离通知时限将近,只能草草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寄出,导致商标局未予采信。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在某服务类别上申请的英文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被认定为同日申请。C公司与D公司均提供了在该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经商标局认定皆为有效证据。则重点转到两个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方面。实际上C公司早于D公司使用该商标,但由于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反映出来。致使商标局无法判定C公司先于D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
2、争取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明确约定相关权责
在提供的证据皆无效或不能证明使用在先的情况下,商标局将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申请人需要就涉及同一天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而放弃另一方(几方)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之间就同时申请达成的协议可以是有偿的协议,也可以是无偿的协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协议文本。在此举例说明相关情况。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在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计算机磁盘、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灯箱、唱片”上同一天申请相同商标,均未提供使用证据,进入协商程序。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放弃“计算机磁盘”上的申请,保留其他商品申请,并向商标局提供了协议。本案例中“计算机磁盘”与“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同属0901类似群,为近似商品。因此A、B公司的协议中约定各自保留两种近似商品之一是明显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此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案例二:同处长春的E公司与F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锅炉、暖气片”上的商标申请为同一天申请。而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分别为“锅炉”、“暖气片”,并无冲突。因两公司对商标同一天申请相关规定不了解,错失了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时间。E公司主动联系F公司要求协商解决,但因F公司法人出差在外而无法正式接触。直到协商期限届满前,双方终于见面协商并达成共识,并赶在时限前向商标局送达了有效的合同文本,庆幸未因误期使协商无效。
3、备齐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果或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商标局将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要求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商标局一般情况下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同一天抽签,也有临时增加抽签次数的情况。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务必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准时参加现场抽签决定商标归属,相关注意事项举例说明。
案例一:同处沈阳的A公司与B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统一填申请某商标,均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及《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须知》,要求其在某日参加在商标组织的同日申请抽签。但直到抽签截止时间结束,双方均未到场。商标局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同日申请的商标,结果同时驳回了双方的申请。
案例二:杭州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第11类(照明、加热设备等)商品上的商标同一天申请,并进行到同日申请抽签程序。同日申请抽签当日,杭州某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按时到场并完整提交了相关材料,日本某公司既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到场。杭州某公司因日本公司弃权,自然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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