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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商标申请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023-07-22 05:16:42 | 马标标网

上海黄浦区代办公司注册中介机构有哪些?

在黄浦区办理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有很多,以下是其中的几家代表机构:

上海华泰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专业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提供公司注册、财税咨询、会计代理、商标注册等服务。

上海启迪智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企业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服务。

上海天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注册服务团队,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筹划、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上海熙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公司注册、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还提供海外投资和商业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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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等服务。

以上是其中的一些公司,您也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等方式获取更多的机构名单,并在比较之后选择最适合您的一家。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建议您查看其资质和信誉度,并与多家机构沟通以了解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在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怎样办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流程

一、核名
企业名称查询

申办人提供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上姓名即可)。

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 写明经营范围,出资比例(据工商规定:字数应在60个内)。

例:上海地区名)+某某(企业名)+物业(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备注:行业名要规范。

由各行政区工商局统一提交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注册公司第一步,即查名,通过市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参考: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园林工程及设计,楼宇保洁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室内装饰,为国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提供证件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

相关行政机关如有新规定,由相关部门和申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完成。

三、审 批

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

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访、治安、环保、科委等)

四、刻 章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图章,因此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

五、验 资

即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七、代 码 证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中华人民工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章。

八、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

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3、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即可,1--3不必提供。

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无财务人员,由开发区的会计进行财税服务的,4--5不必提供,由开发区代理记帐财务人员自行提供。

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

九、银行开户

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3、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5、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6、企业撤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备注: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十、发票购用簿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十一、开设纳税专户

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基本帐户管理卡。

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十二、购买发票

1、发票购用簿及填定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办税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或企业法人、职员等)的身份证、证件照2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十三、正式经营

全部注册公司事宜结束,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

希望可以帮到你!

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马标标网(https://www.mabiaobiao.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中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

我从上海公司律师网找了个案例: 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丁成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鹏彬,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刀剪总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集团)和被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吴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56年 1月6日,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后变更为张小泉刀剪商店、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业改制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泉字牌”图形商标。1993年10 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原告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前身为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64年8月1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注册号为46474。 1981年5月1日,“张小泉牌”商标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剪刀,注册号为129501。1993和2003年连续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注册获得“张小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册号为544568。2001年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第8类(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张小泉牌”及“张小泉”注册商标先后经核准转让给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在被告麦德龙公司处购得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KSX-195G不锈钢民用厨刀、ZG-175不锈钢斩骨刀、HBSJ-174精制不锈钢家用剪、 HSSJ-185精制不锈钢强力剪、MY2000-1不锈钢民用剪(2000型)、NS-7不锈钢合金指甲剪、SSJ-125精制不锈钢剪各一把。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4539号公证书。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不锈钢民用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左下方自左向右标有“创立于1663”字样、“张小泉”商标及产品名称,其中“张小泉 ”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邻在“张小泉”商标的左侧;包装盒的左侧标有“三百年历史 三百年盛誉”字样,右侧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及货号。不锈钢斩骨刀包装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追求卓越品质”字样,下方依次标有“张小泉”商标、“since 1663”字样及产品名称。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购买的五种剪刀产品外包装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标有“创立于1663”、“张小泉”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张小泉”商标的背景图案由醒目的红色菱形与黑色正方形叠加形成,“创立于1663”字样紧接在“张小泉”商标的上方;外包装的右侧标有货号及产品名称,下方标有“张小泉牌”商标及生产单位名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二中知初字第13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杭州市档案馆及浙江文史资料选辑记载,‘张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起初由张思泉带着儿子小泉开设‘张大隆’剪刀店,1628年张小泉又率子近高来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继续营业,招牌仍用‘张大隆’,后因冒名者多,于1663年改名为‘张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后,儿子近高继承父业,并在张小泉后面加上近记,以便识别。1910年,张祖盈承业。1949年,张祖盈因亏损宣告停产,并将张小泉近记全部店基生财与牌号盘给许子耕。杭州解放后,张小泉近记剪刀复生。1953年,人民政府将当时所有的剪刀作坊并成五个张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系经营刀剪等商品的企业,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刀剪总店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关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和“since 1663”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先后于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经注册取得“张小泉牌”商标和“张小泉”商标,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是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在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张小泉”商标的同时,标注“创立于1663”或“since 1663”,主观上是为了表明“张小泉”品牌创立于1663年的历史事实,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上述标注方式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主张,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虽于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超过三年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故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亦构成虚假宣传。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没有关于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需在一定期限后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曾在1997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总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均系经营刀剪等同类商品的企业,且均与“张小泉”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双方因“张小泉”品牌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发生了多次诉讼,因此,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均应依法规范使用各自与“张小泉”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本案中,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的外包装上将其“张小泉”商标与“创立于 1663”或“since 1663”字样结合使用和宣传的行为,显属不妥。为了正确区分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商标与“张小泉”品牌的历史,避免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今后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张小泉”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系争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刀剪总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930元,由原告刀剪总店公司负担。
判决后,原告刀剪总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外包装上不当标注“创立于1663”、“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麦德龙公司停止销售杭州张小泉集团生产的上述不当标注产品;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令杭州张小泉集团赔偿上诉人合理费用人民币21,000元,其中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 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二、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 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由于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 ”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
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答辩理由为:一、杭州张小泉集团有关“创立于1663”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 ”刀剪品牌与创立于1663年的张小泉刀剪之间存在密切的传承及渊源关系,因此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刀剪产品包装上作系争标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渊源,不存在虚假捏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有企业的历史都从登记起算,不可能成立于1663年,因此消费者对杭州张小泉集团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只会理解为该品牌的源头和历史,不会形成“杭州张小泉集团成立于1663年”的误解。二、标注“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后者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超过三年必须重新进行认定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针对当事人要求工商局保护时,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实践中,国家工商局没有重新认定过一件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商标广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决中均认定“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宣传驰名商标并不虚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张小泉集团行为不妥,是提醒其日后要更严谨、规范地使用权利。
被上诉人麦德龙公司答辩认为,其同意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的意见;同时,其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实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同业竞争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since 1663”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系为表明“张小泉”品牌的客观历史及“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之身份,并非违反诚信原则、误导相关公众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损害刀剪总店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未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均没有嫡传关系。杭州张小泉集团无论是企业、注册商标或是生产历史,均没有300多年历史。本院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首先,鉴于我国目前的企业和商标制度均系在建国之后设立,客观上我国企业和商标均不可能创立于 1663年。其次,“张小泉”品牌及历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张小泉集团与“张小泉”品牌的创始人没有嫡传关系,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企业成立于1663年或其商标权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上诉人认为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创立于1663”文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在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施行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应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法律依据。在2000年“张小泉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张小泉集团应重新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杭州张小泉集团未提出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再适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院认为,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仅规定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3年内无需重新认定,至于超过3 年的情况是否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该条款并无明确的表述。同时,该条款亦因在后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而被废止。其次,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国家商标局曾要求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或者曾有其他驰名商标权利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因此,上诉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三年后应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事实状态。基于国家商标局曾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张小泉牌”商标为驰名商标,而本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生效判决书亦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上述认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法律并未禁止驰名商标权利人标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依法确认杭州张小泉集团将其“张小泉牌”商标标注为“中国驰名商标”不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判关于杭州张小泉集团在其刀剪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文字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系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原判要求杭州张小泉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规范使用“张小泉”商标和品牌的判决内容含义不明确,难以实行。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包装文字未构成虚假宣传,但为了使杭州张小泉集团的相关行为更加规范,原审法院特别提醒杭州张小泉集团今后要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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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19:09:47
厦门商标知识产权案例申请 如何在厦门申请商标注册
厦门商标知识产权案例申请 如何在厦门申请商标注册

厦门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呢? 厦门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呢?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商标或者服务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下面知识产权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申请,即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联系方式方面,如果由商标局直接处理

2023-08-14 22:28:19
酥梨商标申请 求2023年7月《知识产权法》自考案例分析答案如题45.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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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酥梨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鲜酥梨属于商标分类第31类3105群组; 经路标网统计,注册鲜酥梨的商标达6件。 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 1.选择注册(鲜桃,群组号:3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6.67% 2.选择注册(鲜沙果,群组号:3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6.67% 3.选择注册(鲜柿子,群组号:3105)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16.67%

2023-09-14 12:29:30